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的动物防疫条件?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③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④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⑥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2、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不办理将受到如何处理?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受到如何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发现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动物养殖场不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加施畜禽标识的依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7、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拒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不依法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②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③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④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如何进行污染物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14、不得有哪些畜禽养殖的行为?
答: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15、养殖场和小区违法处理污染物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16、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应如何处理?
根据《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17、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如何处理?
根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如何处理?
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