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9 09:25:54
1、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上还有哪些处罚规定?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有哪些?
人口计生部门下列技术服务应该免费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孕情、环情监测;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手术并发症;病残儿鉴定;成残鉴定;手术病发症鉴定;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所开展的教育、培训和随访服务;对已出生的缺陷儿的指导服务。
4、“奖励扶助”是什么?
奖励扶助是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对夫妇实行奖励的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也进行一定的奖励扶助。
5、“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特别扶助是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一定的扶助金;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一定的扶助金。